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律师了解案情后,帮杨小军收集了有关证人证言,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杨小军与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包工头张某和吴某拒绝提供任何证据和出庭作证,贺兰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小军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援助律师转变思路,让杨小军先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按雇工关系,将包工头张某、吴某及承建工程的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直接起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赔偿杨小军各项损失8.7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杨小军与张某、吴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今年8月13日之前,张某、吴某再支付杨小军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不含已垫付医疗费及生活费),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5000元。